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25,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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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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