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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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