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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文心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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