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28,2010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