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30,2010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