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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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