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22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