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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06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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