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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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