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40,201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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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泰興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4,797元,應繳裁判費38,3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82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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