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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下同)38,144元,應徵第一.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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