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73,201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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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總福七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丁○○、丙○○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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