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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744元(計算式:依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之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66,800元,加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64,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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