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230,201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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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津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雍泰即馬總裁小吃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628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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