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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
原 告 張玉燕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范雪玉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張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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