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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
原 告 林嘉進
被 告 曾 誠
廖月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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