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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54號
原 告 吳進興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複 代 理人 羅子俞律師
被 告 文華麗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釗文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施憲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下午3時許至現場履勘(依原告民事準備三狀聲請事項辦理),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系爭車位現有無人承租使用,若有其現時租金為何?
二、請原告提出其與前手之不動產買賣資料,已確認其與前手王金州交易之範圍(或兩造均可聲請傳喚王金州到庭)
三、本件另訂於101年10月31日下午4時15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若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請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呈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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