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原 告 蔡語軒
法定代理人 阮冰藍
原 告 鄭健培
訴訟代理人 阮冰藍
兼訴訟代理
人 劉珈君
被 告 王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有調取被告所提臺中市政府民國101年12月12日府授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全案卷證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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