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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耀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意之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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