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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錫欽
複 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陳順榮
陳呂千紅
陳國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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