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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顏鴻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家欣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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