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簡,1915,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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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15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
複代理人 李晏丞
被 告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貳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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