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從天慶
被 告 潘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下午4時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