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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陳鵬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以被告間買賣系爭房地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本於民法第87條之規定而為先位聲明: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移轉登記;
另主張被告間所為買賣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行為侵害原告債權,並本於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備位聲明: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登記。
查原告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二訴訟,屬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既係提起預備合併之訴,自應以前開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司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
而原告先位聲明,依實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系爭土地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5萬4240元(計算式:系爭房地之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參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平方公尺面積69.68平方公尺=0000000元),其系爭建物部分,本院依職權向台中市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房屋移轉登記資料,顯示系爭房屋之現值為20萬8300元,則系爭房地之價額合計為146萬2540元,此數額較高於備位聲明係行使撤銷權,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8萬7204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146萬254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1萬5553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090元,尚應補繳1萬246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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