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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37號
原 告 林正誠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鳳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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