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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崴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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