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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83號
原 告 王泓鑫即王文農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侯丞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對原告之債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9月8日換發82年度執字第8082號債權憑證後(已逾5年),始於87年12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民執酉字第0000000號執行無結果(何時聲請強制執行不明);
被告應證明於「87年9月8日」之前,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被告之前手即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燕珠於93年間達成償還債務協議,此情形有無民法第755條之適用或類推適用之可能(亦即債務人已給付遲延後,債權人同意其延期清償,對連帶保證人之效力)?(被告雖抗辯原告於約定書已承諾無需原告之同意,債權人得逕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但請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
四、被告就上開「二」及「三」之事項,應於102年5月29日之前提出答辯狀(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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