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補,1519,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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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與被告曾張雪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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