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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范垂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正杰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14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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