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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林月鳳
被 告 劉舜忠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舜忠間請求遷讓房屋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里區○○里○○路1025號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一樓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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