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補,1595,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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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江樵茂即品威企業社

指定送達處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煒煌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就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何以有管轄權(因被告聲明異議狀載明被告住雲林縣虎尾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本件應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理由具狀為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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