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補,1623,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鍾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婉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