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補,1634,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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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風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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