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補,1652,201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聖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原告提出被告係車禍時之實際駕駛人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