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陳秀貞
被 告 周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威宏間請求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