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補,1664,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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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曾進忠
原告與被告楊士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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