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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陳武敬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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