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訴,12,2013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鐘風松
即 原 告 之1
送達代收人 陳大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紫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9,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7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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