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勞簡,74,201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楊堅宗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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