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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莊永崝
被 告 王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後將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段58巷29之5號房屋出租後,原告發現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段58巷29之4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浴室等處有漏水,經原告一再與被告溝通,雖被告承認有漏水,但均以大樓年久失修,管路有問題等理由,拒絕修繕,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漏水係被告房屋所造成,請求給付10萬元之修繕費用,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此一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經原告聲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工會)鑑定,本院乃囑託土木技師公會派員至現場勘查鑑定,嗣原告不願繳納鑑定費用,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按。
雖原告稱被告於調解庭時有承認漏水,惟原告於所提出之補正事項及說明案情書狀上陳稱略以:被告稱漏水原因是大樓年久失修,管路問題等語。
足見被告縱有承認漏水,惟對漏水原因尚有意見。
是系爭房屋漏水原因為何(即是否為被告房屋所造成)?如確有漏水,修復費用應為多少?均需原告負舉證責任。
原告未繳納鑑定費用,復未提出其他足認被告之房屋導致系爭房屋漏水之證據,其請求被告修繕,並請求修繕費用10萬元,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就其主張,既未能提出相符之證據,則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從准許。
從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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