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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錦國
訴訟代理人 王復興
被 告 王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太平區○○○○街51巷5 號9 樓之2 房屋之所有權人,即藝術家社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97年1 月迄101 年6 月止,尚有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3,200元未據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欠繳計算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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