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780,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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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陳叔瑜
被 告 陳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25日簽立晶鑽卡信用貸款契約書並動用貸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8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8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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