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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複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陳美婷
林瓊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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