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856,2012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林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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