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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536號
原 告 連富本
被 告 自在琉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辜雅君
訴訟代理人 鄭維桂
朱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1年10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向被告申請付款時所提出總金額新台幣(下同)46,379元之收據原本及影本;
被告應提出100年12月8日被告社區經理徐朝杉所收受、由原告提出之請款收據一批(金額46,379元)原本及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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