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簡,1810,201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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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楊香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民康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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