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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884號
原 告 黃茹玉
被 告 潘孟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7日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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