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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
原 告 李菊權
被 告 潘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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