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連煚岳
被 告 連廖錦
訴訟代理人 古素敏
被 告 歐明毅
訴訟代理人 歐建璋
邱東榮
被 告 歐麗娟
歐曾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歐正德
邱東榮
被 告 賴歐美慧
邱歐淑真
林張春枝
林伯俞
林建宏
兼上列三人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林宗毅
被 告 歐達仁
訴訟代理人 何菊香
歐曉玲
邱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月21日上午10時至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行勘驗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備註:原告雖當庭以言詞撤回訴訟,惟本件為共同訴訟,除連廖錦以外之被告均當庭不同意撤回,是連廖錦縱當庭同意撤
回,亦不生撤回效力,故本件即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原告
並應儘速向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如原告
不願繳納測量費用,且被告亦不願繳納費用時,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視為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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