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簡,2373,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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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何榕庭

何欣迎

何虹陵

何雅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榕庭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00,000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400元,原告僅繳納2,650元,尚欠14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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